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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拖欠物业费的三点辩论理由

   近年来,随着物业服务行业迅速发展,一方面加速了住宅小区服务、管理方式的专业化和现代化,另一方面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因此,武汉天鼎源物业通过对欠费业主抗辩理由的梳理,表达自己的看法。

  第一,以房屋质量问题或小区公共设施质量问题拒缴物业费的。在很多制式前期物业合同中,都约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有房屋维修的义务和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义务。业主往往以此条款主张物业公司违约或服务不到位,拒缴物业费。对此,笔者认为,房屋买卖和物业服务是两个法律关系,房屋或小区公共设施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在小区的开发商,对于业主的保修物业公司有通知和协助维修的义务。物业公司履行了通知和协助义务后,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第二,以小区公共用房或者公用设施被占拒缴物业费。首先,要明确业主主张的房屋或者设施是否是小区共有,笔者在审理案件中就遇到过业主主张的公共用房产权其实是开发商所有;其次要确认侵占主体是物业公司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再次,侵占小区公共用房或者公用设施损害的全体业主的权益,该项权益是共同的、不可分割的,因此业主可以对侵占主体提起侵权之诉,不能作为业主拒缴或减免物业费的抗辩。

  第三,以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拒缴物业费或者要求减少物业费的。该类抗辩理由是最难以把握,在事实上也是最难以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物业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只是规定了业主拒缴物业费需有正当理由,但何为正当理由,没有具体规定。